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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奋斗适用法令问答(三) 打拐奋斗适用法令问答(四)

发布时间:2020-03-04 09:46:50人气:6704


打拐奋斗适用法令问答(三)
打拐奋斗适用法令问答(四)
 
5、在对拐卖妇女、儿童违法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怎么加强法制宣扬教育作业?
当时,加强法制宣扬教育作业,是预防拐卖妇女、儿童违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违法进行综合治理作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关执法部分在冲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专项奋斗中,应当有意识地加强法制宣扬教育作业。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仔细落实刑事政策,并可选择一些对主动投案自首或有建功表现的违法嫌疑人、罪犯从轻、减轻乃至革除处分的典型案子,公开进行宣扬报道,以案讲法,敦促违法分子尽快投案自首,争夺建功表现。同时教育广阔公民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各级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有关部分和组织,应当密切配合,使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选用多种方式,仔细宣扬宪法、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证法、未成年人维护法等法令,使广阔公民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阻止挽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遭到法令的严厉制裁。
 
在展开法制宣扬教育作业时,应当将贫困落后及拐卖妇女、儿童违法多发区域作为宣扬的要点,尽力操控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买方市场,消除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生存土壤。成都离婚律师公司同时,应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及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行为,鼓舞广阔群众与违法分子作奋斗,活跃配合有关部分做好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挽救作业。
 
6、怎么正确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根据违法所损害的不同目标,可将其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
 
(一)损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力。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是我国的基本法令制度。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人身不可出卖。当公民的上述权力遭到损害时,法令应予以维护。拐卖妇女、儿童罪损害的目标是妇女、儿童。所谓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人。所谓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的不构本钱罪。关于构成违法的,可根据其施行的详细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许盗窃婴幼儿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现实、隐秘本相或许诱惑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带走,为自己所操控,以便出卖的行为。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劫持、操控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施行冲击或强迫;钳制是指被害人不依从时以施行暴力相威胁;麻醉是指使用药物、醉酒等致使被害人昏倒、昏睡的行为。收购,是指为了出卖而以金钱或许其他资产从诱骗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手中买取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诱骗、收购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既包含自拐自卖,也包含转手倒卖。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违法过程中,负责接纳、搬运、运送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许将被拐卖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拐卖妇女、儿童违法分子的行为。成都离婚律师公司盗窃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行为,只需行为人施行了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
 
(四)行为人在片面方面是出于直接成心,而且以出卖被拐卖妇女、儿童为意图。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出卖的意图,即使其施行了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不确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予以科罪处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具有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则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产;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打拐奋斗适用法令问答(四)
 
7、“只拐不卖”或“只卖不拐”的行为怎么处理?
 
实践中,一些违法分子在诱骗妇女、儿童后又将其出卖,关于这种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当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是近年来跟着冲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活动的深化,违法分子自拐自卖的形式越来越难以达到意图,于是集团违法、结伙违法的状况越来越突出。在上述共同违法中,从诱骗、接送、中转到出卖,都有清晰的分工,因此就会出现“只拐不卖”或许“只卖不拐”的状况。因此,所谓“只卖不拐”或许“只拐不卖”,是拐卖妇女、儿童共同违法的不同环节的行为表现方式。在共同违法中,尽管各个共同违法人的分工各有不同,但都应当为其在共同违法成心分配下施行的违法行为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则: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公司“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根据上述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行为(即所谓“只拐不卖”)或许贩卖行为(即所谓“只卖不拐”)的都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8、没有营利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能否处理?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违法活动中没有获利即被查获,关于上述行为怎么处理,在认识上存在一定不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践获利,都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确定上述违法行为时,关键是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意图。实践中,除贩卖这种行为具有非常显着的出卖意图外,诱骗、劫持、收购、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具有出卖的意图,则不宜单从行为自身确定,而要结合案子其他有关依据,综合予以确定。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劫持罪有什么区别?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及盗窃婴幼儿的行为,与劫持罪在行为方式上相同,但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劫持罪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两者存在本质区别。首要表现为:
 
(一)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既有以暴力、钳制、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及盗窃婴幼儿的行为,又有诱骗、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而且只需行为人施行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劫持罪客观方面仅表现为劫持和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二)片面方面不同。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公司 http://www.biaoxingtianxia.net/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为人片面方面是以出卖为意图;而劫持罪过为人片面方面则是以勒索钱财和以被劫持人作为人质为意图的。
 
(三)违法目标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违法目标是妇女和儿童;而劫持罪的违法目标则没有限制,可所以任何人。
 
在实践中应当留意的是,关于行为人劫持妇女、儿童勒索资产未达到意图或提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又将被劫持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劫持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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