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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15:02:49人气: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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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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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望与大家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特别欢迎有经验的朋友发表意见。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这是因为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四川上海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质量的问题,根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归纳一下准备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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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偷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五、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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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家庭暴力"似乎成为很时髦的词,在本人接待咨询及与朋友聊天时经常要听到这个词.咨询者往往开头就说:某某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所以我要与他或她离婚!当本人问

如今"家庭暴力"似乎成为很时髦的词,在本人接待咨询及与朋友聊天时经常要听到这个词.咨询者往往开头就说:某某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所以我要与他或她离婚!当本人问道:你有什么证据吗?大多数又哑然,根本拿不出相应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就根本谈不上主张赔偿了。因此,如何获取相关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人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也不在少数,然而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真正得到法院支持的却很少,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观点,造成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个不断的行为过程,仅仅有一次或者几次的大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持有这种观点的法官还不在少数!至于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再次本人不好评论,但至少在这样的观点下,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的现实!!


2,缺少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这种原因造成不能获取赔偿的情形最为普遍,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束缚,很多受害者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了解自己的痛苦,在外还要故意装成生活很美满的样子,结果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就傻眼了。


3,当事人的软弱造成难以获得赔偿


软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剂,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不敢大胆的寻求法律的保护,结果造成了侵害人不断的升级,一旦到了法院,也只是简单的哭诉一下,而不敢大胆的主张权利,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4,警察的不作为给家庭暴力赔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当有些受害人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打110报警,本希望警察来了能够给施暴者一个教训,或者将此次事件详细地记录在案,从而留下证据。但是却往往适得其反,警察常常以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为由,对此次事件不做认真的处理!!!受害人只能哀叹一声,等待着更为残酷的暴力!!


综合以上几点,本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以下建议:


1,当自己受到暴力时,不要怕家丑外扬,要尽可能多的对外讲,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给街坊邻居一个印象,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大家都说你受到了家庭暴力,就很容易被人相信了。这就叫一个人说了不算,大家都说才算!!


2,当必要时一定要通过警方来解决,不过一定要避免本人上边说到的情形,也就是说一定要坚持让警察作出详细的笔录,而不能草草训斥几句就拉倒。


3,不要在家庭中树敌太多,要尽可能的与大家搞好关系,因为家庭暴力多数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无论是丈夫打妻子,还是妻子打丈夫,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家里打!因此家里人的作证时非常重要的,事实上也只有家里人才能说得清清楚楚,也只有家里人的政局才更直接,更可信!


律师建议客户: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财产争议额度不大,当事人经济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不宜情人代为取证。请人代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周期相对较

  律师建议客户: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财产争议额度不大,当事人经济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不宜情人代为取证。请人代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工作的风险性、危险性也存在,因此,委托调查取证的开销相对较高。但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有对方有过错 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者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


  关于请人代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手机调查取证。四川上海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为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觉,或者发生性关系.正因为存在如此混乱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本人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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