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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07 17:24:32人气:2064

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问题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次修正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涉外离婚】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现根据多年专业办理离婚案件(包括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和技巧,在这里诠释涉外离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专业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口径。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


涉外离婚案件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离婚案件。凡是在我国审理的离婚案件,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说明一下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要提供居住证明)。实践中这个情况适用于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


2、如国外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要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6、夫妻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是在中国结婚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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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而且,也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尽管在上海居住,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只能是调解离婚,不能判决离婚。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三、涉外离婚案件律师代理权限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提示注意: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签订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注意: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法院开庭时,委托的一方必须出庭。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但是,授权范围是特别授权。但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同时,委托人还要签署一份法律文书,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就不详细阐释了。 


四、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结案时间限制的,不同于国内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要在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要在六个月内结案。涉外离婚案件没有结案时间限制的主要原因是送达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分一下几种情况: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五、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句话,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口径。


六、 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总结司法实践归纳如下:


1、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法院一般判决由由国外一方继续抚养,如果相反孩子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2、如果孩子在国外,尽管国外消费水平很高,但是,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仍按审理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判决。例如:孩子在美国,审理的法院是上海的法院,一般抚养费3000元。


  3、如果是两个孩子,在国外一般是两个孩子随一方,这样有利孩子的成长,在国内是站在父母的角度考虑,一人抚养一个。律鼎邦德法务机构不在这里评判人性化的问题,反正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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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夫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在国内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法院是不处理的,双方只能另行在该财产所在地解决。 其实,这个规定是双刃剑,正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做很多工作,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不能说的太明确,只能在当面咨询时提供处理技巧。这也进一步说明离婚策划的重要性。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财产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这个职能。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题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九、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这个认证是必须的,否则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十、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提示:


1、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同样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我国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翻译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认可的机构才可以。

 


涉外离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涉及很多技巧,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如果有需要,可以到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办公室当面咨询,针对具体情况解答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其他:


一、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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