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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诉讼法律机构 重婚案中止离婚能否先行审理 成都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1-12-07 11:49:58人气:1877

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诉讼法律机构 重婚案中止离婚能否先行审理 成都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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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案例一: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刘某收集到杨某与陈某重婚的证据,遂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即裁定中止对离婚案的审理,但在审理重婚案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的陈某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又裁定中止对重婚案的审理,导致二案均中止审理。


  案例二:朱某以其丈夫赵某与陆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于开庭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然而朱某与赵某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朱某想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组建家庭,于是其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告之不予受理,或受理了也要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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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重婚案件中止审理,另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也导致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无法正常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追诉重婚一方通常未与被追诉方离婚,且在追诉重婚的同时一般也不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提出通常是在重婚案件解决之后。但是在被追诉方逃避审判,重婚案件一时无法审理终结的情况下,追诉方若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先行处理婚姻诉讼?


  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先行解决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一、离婚的先行审理并不影响对重婚犯罪的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离婚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从继续犯的概念来看,离婚只是导致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允许当事人先行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由此可见,不允许当事人先行解除婚姻关系,只是保持了重婚罪的继续状态。


  二、重婚与离婚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不能突破


  从犯罪的一般规定和重婚罪的性质来看,对重婚者,无论受害方在离婚之前、离婚之后、还是离婚进行当中,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且未超过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则其完全可以提起重婚诉讼。可见,法律并没有为重婚罪的追诉与当事人的离婚二者之间设定先后的顺序。那么,如何理解“先刑后民”的原则呢?笔者认为,“先刑后民”只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对程序规范的原则要求,确定了刑事优先于民事处理的原则。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因为此时的刑事与民事存在内在的关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故要求行使公权的刑事案件优先于行使私权的民事案件处理。但并不是说该原则不能突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是要看这种内在的联系是否直接关联,是否直接影响到对犯罪的定性与追究;二是要看其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决定性的影响;三是要看民事先行是否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若对上述三点均无影响,并且刑事案件在短期内又无法审理终结,那么对仅有一般性联系的民事案件就可以先行处理,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


  三、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况下,应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从本文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形下,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导致刑事、民事案件均中止审理,而由于自诉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长期不能恢复审理。让犯罪的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使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实现,这与现代法治精神是明显相违背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两个案例中,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离婚诉讼应予受理,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先行解决婚姻关系。


成都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否则就无法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无数对新人走进婚姻的殿堂,却不久又从红本变绿本。惋惜的同时,小编将为大家提供最新最全的离婚手续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所需材料


离婚手续的办理牵涉到很多相关材料,主要材料为以下几种: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等,另外华侨、外国国籍公民还应该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书写内容要包括协议重点,以及详细内容的叙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申明离婚是否出于资源;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债权以及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后归属或者是处理方式。


协议离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俗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双方需带上相关证件以及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较为简单,办理方式便捷。


2、由于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多为双方自愿协定,自觉遵守和履行率高。


3、避免了诉讼,一般不会产生夫妻双方离婚后相互仇视以及敌对等情况。


诉讼离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诉讼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自愿,或者双方由于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未能达到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诉讼离婚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或调解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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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双方离婚非自愿。


2、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有人民法院介入,并起到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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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婚外情证据需注意什么? 婚外情引发的血缘认定依据应该如何处理;

 

  在很多时候,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再好,那么大部分还是禁得起考验的,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婚外情,那么因为婚外情产生的血缘认定依据是怎样进行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外情引发的血缘认定依据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据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收集婚外情证据需注意什么

 

  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内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此时可以先秘密的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就可以有理由少分财产给对方。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那么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呢?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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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夫妻一方失踪 另一方怎样办理离婚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想离婚,那该怎么办理手续呢?


律鼎邦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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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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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有效吗?


首先协议离婚要满足的条件是: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显然,无行为能力人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所以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要想和无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监护人代理。而离婚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不能代理。但实践中不能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较多的财产,其配偶既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财产管理人的身份挥霍对方财产的情况发生,如果一概不允许其离婚,可能会出现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下,他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有在出现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确认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之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在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所以无民事行为力人作为原告起诉只是特殊的救济途径,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其限制条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为了某些财产利益,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离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不仅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手段主要为遗弃、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说家庭暴力等。换言之,只要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自己诉讼,而是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这样以来,首先就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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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应当遵循的步骤:


(1)宣告程序是前提。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程序。


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诉讼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1、避免侵权行为。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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