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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7 10:01:07人气:1646

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次修正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 第三章 结 婚 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件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条 (撤回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
 
【涉外离婚】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现根据多年专业办理离婚案件(包括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和技巧,在这里诠释涉外离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专业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口径。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
 
涉外离婚案件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离婚案件。凡是在我国审理的离婚案件,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说明一下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要提供居住证明)。实践中这个情况适用于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
 
2、如国外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要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6、夫妻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是在中国结婚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而且,也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尽管在上海居住,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只能是调解离婚,不能判决离婚。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三、涉外离婚案件律师代理权限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提示注意: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签订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注意: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法院开庭时,委托的一方必须出庭。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但是,授权范围是特别授权。但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同时,委托人还要签署一份法律文书,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就不详细阐释了。 
 
四、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结案时间限制的,不同于国内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要在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要在六个月内结案。涉外离婚案件没有结案时间限制的主要原因是送达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分一下几种情况: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五、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句话,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口径。
 
六、 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总结司法实践归纳如下:
 
1、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法院一般判决由由国外一方继续抚养,如果相反孩子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2、如果孩子在国外,尽管国外消费水平很高,但是,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仍按审理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判决。例如:孩子在美国,审理的法院是上海的法院,一般抚养费3000元。
 
  3、如果是两个孩子,在国外一般是两个孩子随一方,这样有利孩子的成长,在国内是站在父母的角度考虑,一人抚养一个。律鼎邦德法务机构不在这里评判人性化的问题,反正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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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夫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在国内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法院是不处理的,双方只能另行在该财产所在地解决。 其实,这个规定是双刃剑,正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做很多工作,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不能说的太明确,只能在当面咨询时提供处理技巧。这也进一步说明离婚策划的重要性。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财产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这个职能。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题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九、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这个认证是必须的,否则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十、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问题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提示:
 
1、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同样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我国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翻译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认可的机构才可以。
 
 
涉外离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涉及很多技巧,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如果有需要,可以到律鼎邦德法务机构办公室当面咨询,针对具体情况解答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其他:
 
一、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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