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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取证公司哪里有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发布时间:2022-06-04 14:24:24人气:1696

成都离婚取证公司哪里有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老年人离婚案件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望与大家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特别欢迎有经验的朋友发表意见。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这是因为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质量的问题,根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归纳一下准备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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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偷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五、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问题】当事人郭先生想离婚,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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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郭先生想离婚,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特点?要注意哪些问题?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的是:“tou(避免屏蔽词)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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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日,笔者根据我市部分涉老离婚案件,对老年人婚姻危机进行了探讨。


  再婚老年人又离婚


  有关调查资料表明,70%的再婚老年人又走向离异。再婚老年人为何与新伴侣分手,重返孤独境地?这是老年人婚姻中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家住樊城丹江路的68岁的杨某与65岁的张某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前不久,张某来到法院,称退休教师杨某月收入近两千却不承担家庭开支,而自己没有收入,只能依靠女儿养活。而且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打架。自2000年3月至今,两人一直分居,因此提出离婚。杨某则称张某对其生活不管不问,不予照顾,也同意离婚。


  案例二:61岁的向某与55岁的徐某,原配偶均已过世,后经人介绍,两人登记结婚。仅过了一年多,徐某便诉至法院,称向某的子女不体谅她家务劳累,经常过来吃饭;并且与向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离婚。


  案例三:76岁的退休干部李某,丧偶后认识了50岁的王某,彼此都很满意。可没过多久,“老李又找了个小老伴!”的消息在李某居住的小区里传得沸沸扬扬,有人甚至当面问李某:“你多大年纪了,还找?”而王某每次出门,左邻右舍更是用审视、鄙夷的目光看着她:“这么年轻,嫁给这么大岁数的老头,还不是图人家的财产!”王某实在难以面对,遂提出离婚。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再婚双方年龄差异较大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阻力更大。据统计,此类婚姻中幸福美满的只有不到30%;另30%则存在着不和谐,面临危机;还有30%大多已经解体。


  从以上三起较为典型的老年人离婚案例看,笔者认为,造成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状况有以下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相处时间短,性格不合,再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二是某些老年人再婚时抱有一定的目的,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保姆”型的老伴。


  三是双方再婚前没有对婚后生活、财产等做出约定或协议,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公证。


  四是子女不能与再婚老人融洽相处,还有一些子女私心作怪。并且社会上还存在旧的传统观念,对老人再婚抱有偏见。


  原配老年夫妻离婚多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但也有一些原配老夫老妻,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最后由于各种原因黯然分手。


  案例一:家住襄城南街的李某、于某已结婚三十多年,膝下两子均已参加工作,老两口如今却闹起了离婚。二人都称早年结婚时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并不如意,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虽然共同生活几十年,积怨却越来越深。年轻时考虑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在孩子已长大成人,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不存在,要求离婚。


  案例二:刘某、张某结婚30年,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按说两人可以美满地共度晚年。然而事与愿违,退休前,刘某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回家,引起老伴不满。刘某退休后迷上了跳舞,更加深了老伴的怀疑,使矛盾加剧。已无重归于好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这些老年夫妻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来婚姻质量不高,缺乏感情基础。年轻时为了孩子将就着过日子,进入晚年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且受其它因素影响,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理想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有了导火线,便会导致矛盾加剧,造成婚姻危机。


  二是忽视了老年婚姻生活的艺术性。觉得人老了,爱情资源消耗殆尽,没有什么新鲜感了,把增加夫妻感情看作无关紧要,于是摩擦增多,危机凸现。


  三是缺乏沟通与信任。一方与异性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以致矛盾加深,最终闹上法庭。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造成老年人离婚的占相当比例。由此可见,在爱情、婚姻的“排他性”上,老年人与年轻人有着同样的心态。


  四是与时代发展紧密相关。衣食无忧的老年夫妻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一旦因性格、爱好、经济开支、对晚辈教育等方面不能协调一致,又不善于求同存异,便容易产生矛盾,出现感情危机。


  五是子女没有尽到责任。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对老人的精神生活、情感需求关心不够。在老年人出现感情危机时,缺乏及时疏导,矛盾得不到化解。


  为此,笔者认为,老年夫妻同样需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关注老年人的婚姻生活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


  老年人婚姻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


  老年人离婚现象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症,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婚姻等问题有着明文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摆脱传统观念习俗的影响和束缚,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帮助老年人建立起和谐亲善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年人更需要自觉地对晚年婚姻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老年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更应慎重对待再婚,要遵循恋爱自由、双方自愿,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对于财产问题,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尽量取得子女的谅解,以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子女和晚辈,应当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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