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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咨询 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 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发布时间:2021-06-26 04:41:13人气:1763

成都离婚律师咨询 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 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律鼎邦德法律机构律师
家住眉山的老曾最近一直寝食难安,原来他遇上了烦心事:老曾儿子小曾与儿媳妇小梅闹离婚,老曾不知道自己为儿子购房出的首付款该如何处理?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案情简介】
 
2013年老曾儿子谈了个女朋友小梅,小曾准备2014年5月1日结婚。自2013年10月开始,小曾开始四处看房,同年12月小曾看上成都城南益州道一套115平方米的一套三房屋,总价50万元。由于小曾是2012年大学毕业,工作一年后,除了日常开支,存款只有8000元。老曾决定借款帮儿子出首付,于是找到自己的战友老陈借了18万元作为房屋的首付款,但是签合同时,因为儿子对小梅特别宠爱,觉得两人感情很深,加之不到半年时间就要走入婚姻殿堂,不应分得太清楚,所以签买房合同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婚后,小曾夫妻省吃俭用,每个月房贷都按时偿还。2017年,因儿子沉迷网贷,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成都益州大道2013年购买的全款50万元的房屋,现在中介挂出的价格接近150万元,小梅认为,房屋写的自己名字,属于自己的房子。老曾咨询: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律鼎邦德法律机构:
 
这处房产的首付款是老曾为儿子准备的婚房,出面找战友借的,这笔债务要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到底是老曾、老曾儿子承担,还是儿子两口子共同承担?这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写了女方的名字,并且婚后一起还贷款,所以并不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均需要证据说话。
 
进入诉讼程序对房产分割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在对债务清偿完毕后,对剩余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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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
 
 
 
刘一一(男)与余子溪(女)2014年3月在北京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交往半年后,两人确立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5月两人感情进一步稳定,加之北京生活水平太高,两人决定同居生活,一来可以节约生活成本,二来可以促进双方更进一步了解。自此开始,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之间相互转账、共同消费。
 
 
经过调查银行流水,同居期间,刘一一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向余子溪账户内多次转帐。双方使用余子溪的银行卡共同消费、还款,余子溪亦向刘一一账户内转款多笔及双方的多笔日常消费。2017年2月,余子溪购买了钻石项链和戒指,通过支付宝消费2.3万余元。同年4月28日刘一一给余子溪转款8000元, 24日转款25000元。次日,余子溪用刘一一转帐偿还了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的支付宝欠款2.3万元。之后两人用余子溪的支付宝帐户在一家旅行社预订了当年五月的出国旅游,花费3万余元。2017年10月初,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不再,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刘一一要求余子溪返还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的费用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相互转账,共同消费。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对于余子溪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后,刘一一转给余子溪3.3万元,虽刘一一分二次向余子溪账户内转款3.3万元,但时间系余子溪自己购买金首饰后转款。且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分彼此、相互转账、共同消费,共同偿还欠款,根据余子溪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在收到该3.3万元后,其中2.3万余元已用于偿还支付宝欠款,余款双方又用于共同出国旅游等,因此无证据认定余子溪购买的金首饰使用了该3.3万元,该3.3万元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据此,驳回刘一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律鼎邦德法律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刘一一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刘一一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刘一一的请求。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本案中刘一一是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余子溪的,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不排除余子溪确实是向刘一一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两人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刘一一小东按民间借贷向余子溪主张返还借款,刘一一小东就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刘一一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刘一一小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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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处理?
 
 
 
新房未交付
 
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大元和小方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小方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06年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大元开始按月偿还。
 
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小方和大元,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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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
 
十年后对簿法庭
 
十年前大元和小方因爱购置房产,未曾想十年后却因该房产闹上了法庭。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小方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小方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在2004年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关于实际出资情况,大元和小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首付款中的5万元定金,两人各执一词,均未提交有力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5万元定金,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法院推定为双方均等出资。虽然全部贷款均以小方名义申请,大元仅是房屋共有人,但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大元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小方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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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未续房价涨
 
二审依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处理?2017年6月,上海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大元和小方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大元和小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双方现已终止恋爱关系,并各自成立家庭,不宜对该房屋继续共有,可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调高了小方份额近5个百分点,最终判定房屋归大元所有,大元支付小方房屋折价款207万元。大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付房屋折价款数额。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大元和小方对该房屋各自实际出资份额已经明确,而且小方曾主张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亦未提供需要给予生产、生活方面照顾的相关依据证明;另外,该房屋贷款还款事宜已在2006年10月移交给大元承担,因为大元的正常还款才保留了该房产,并保证了该房产的大幅升值。鉴于此,上海一中院改判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遂判定大元向小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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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大元和小方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大元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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