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上诉咨询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婚约保证金该不该返还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解决?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被告周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发生矛盾而分开居住至今。结婚前,原、被告为稳固婚后夫妻关系,在2004年7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称婚前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为了结婚而购买的位于抚州市荆公路原临川区粮食局的302室宿舍一套及室内全部财产在协议生效之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对该套居室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赠送给原告的财物归原告使用和管理。该协议的真实性原、被告均予以认可。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但被告在答辩中又提供了结婚后于2004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另一份协议书(以下称婚后协议),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以下称谓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1、2004年7月29日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中涉及财产部分条款予以解除;2、婚前乙方从甲方处取得“戴梦得”白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陆仟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返还甲方,取得婚姻保障金计币10万元由乙方在一年之内返还甲方;3、婚前乙方从甲方处取得手机及其他礼物折价人民币7800元,在2006年11月之前返还甲方;4、婚前甲方交给乙方父母的物品等折价人民币肆仟元整,由乙方劝说其父母返还,如乙方父母拒不返还,乙方对该款承担责任,并保证于2006年11月30日前返还给甲方;5、婚前甲方购置的位于抚州市荆公路原临川区粮食局302室宿舍一套及室内全部财产仍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允许乙方暂时居住和使用。”
另查原告婚前从被告处取得“戴梦得”白金钻戒(重2.1789克,价值6000元)一枚,现仍在原告处,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婚前购置原临川区粮食局的302室住房一套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等物。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较大的10万元,就是时下流行的结婚前收取“婚约保证金”。审理中,如何认定10万元的“婚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本案争议焦点。原判对10万元法律性质未作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予以了解释,对“婚约保证金”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法院在审理涉及“婚约保证金”的纠纷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由“婚约保证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旦诉诸法庭,女方“人财两空”的情况并非没有可能。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而如果不以法律方式进行干预、制止,也可能使之发展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婚约保证金”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在审判实践中对其定性问题存在争议。二审中对认定10万元是赠与、“彩礼”还是“押金”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本案看,首先,周某给赵的10万元是其个人的财产,他享有所有权,对该财产的处分有完全的自主权,不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其次,他的给予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存在受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因此,周某给赵某10万元的行为应当为民法规定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赠与的结果就是发生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由赠与人转给受赠人,除非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赵某接受赠与之后,成为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彩礼” 应当予以返还。“婚约保证金”等于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婚姻关系,订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了解,同居后一旦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分手时往往因“婚约保证金”归属问题引起纠纷,导致发生虐待、伤害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以交纳“婚约保证金”形式确立婚约关系实质上是买卖婚姻的变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押金”,作为缔结婚约时为达到婚姻目的的一个条件,目的既已实现,“婚约保证金”则不应返还。对以上三种意见,笔者倾向定性为彩礼。
“婚约保证金”不是结婚的保证金,也可视为聘金即彩礼,因而认定“婚约保证金”无效,应予返还。认定“婚约保证金”不具有保证的效力并应予返还的理由是:首先,《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其次,《婚姻法》第三条也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第三,“婚约保证金”可以视为一种彩礼,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可以返还的情形;第四,“婚约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第五,周某在婚前给予赵某10万元,显然是为保障婚姻幸福并希望上诉人安心与其过日子,应认定为婚约保证金,不能认定为赠与,因其违背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理应返还。
[案情结果]
临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非常短暂,即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10万元及财产分割问题,虽有婚前、婚后协议约定,但从常人一般的思维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婚后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暂的实际情况考虑,原告以结婚而取得被告10万元及财产分配的约定显失公平,原告应予酌情返还。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原告赵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周某8万元人民币及“戴梦得”白金钻戒一枚;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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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
1、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二、离婚后户口还能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户口除了可以办理迁移,如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外,还能怎么办呢?一般来讲,还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2、再婚后再迁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3、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在我国,一个人户口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小编再过多强调了吧。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在离婚之后,女方的户口就必须迁出。此时,可以选择迁出或不迁出,全凭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法律是没有过多干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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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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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借债时,一定要夫妻另一方在借钱凭证上签字确认,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债务,即便用在了夫妻生活上。例如:丈夫向外借款用于买卖股票,即便是股票收益用在了夫妻生活上,就因为对方没有签字确认,法院同样不认定夫妻债务。还有,丈夫借款购买房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知道,那么这个债务仍属于丈夫个人债务。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就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2018年之前,一方借款只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那么这个债务都属于夫妻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相当的宽松。2018年2月之后,就相当的严格,此处更强调夫妻合意。(有律鼎邦德法律机构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B、在离婚诉讼发生前已经用夫妻财产偿还了的债务,法院一般就把已经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例如:丈夫为了投资公司向外借款(当然妻子不知道),债务到期了无力偿还,然后用丈夫一个人名下的房产偿债,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才发现该房产已经不存在了,于是提起赔偿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有律鼎邦德法律机构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律鼎邦德法律机构提醒:在目前法律体系下,这一规定有利有弊,要恰当的运用现有的规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如何运用,因涉及夫妻债务问题非常复杂,在这里无法详细阐述,故需要到律鼎邦德法律机构办公室当面咨询。
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
[案例] 张三和李四为夫妻,2006年张三接受王五赠与一住房一套,赠与书中写明:“王五自愿意将大荣小区6栋405号房赠给张三”。张三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双方要求离婚。
[案情分析]
[分歧] 对于该赠与财产的内容有以下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对该项房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意见对该项房产应认定为张三一方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认为,在王五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张三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张三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张三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王五不能到庭,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张三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张三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
在本案中,具体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进行:
1、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即该房屋的赠与既可能是张三家的,也可能是张三个人的。因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这两种情况在没有明确或确定的情形下应该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在对受赠财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共同共有关系原理所决定的。因此,张三能否仅仅凭借一张有争议的赠与书,就可以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把举证责任交给李四,即张三的举证是否完成呢?笔者认为,首先只有张三为确定自己主张的权利(即本权)确实存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才能进行举证责任转换。然而,比照《证据规则》第69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仍然应由张三继续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不能认为只要张三提出了赠与书这个证据,就可以这张赠与书已能使张三的举证达到了盖然性标准,哪怕这个证据是有争议的。正确的观点是,只有在李四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前提下,才有可能运用“优势证据原则”(《证据规则》第73条)。也许有人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第70条的规定,即使李四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所以张三的赠与书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我们应当看到该规定中的书证是指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对书证内容本身是没有疑义的,并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材料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看待。
2、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没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当然应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李四没有举证就由其承担不能的后果,按照《证据规则》第70条的规定办,无须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原则。
3、尽管王五现在的陈述,随着婚姻的解除,其心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有可能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但不能因为王五的作证可能有瑕疵,就(预先)否定或者怀疑王五的证词。无论如何,其陈述应该是一个极其值得重视的、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因为,谁能比当初的赠予人,更明白合同的具体意思呢?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在王五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张三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张三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张三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王五不能到庭,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张三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张三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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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X
被告:韩X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并提供购车发票一张。经查,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讼争的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被告讼争的摩托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故对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之规定。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项不合常情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观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解为赠与给双方。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是“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界线,但它不是惟一条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财产的来源作实质性的和最终的认定。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就是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如何解释。这种解释也就限制了其他解释。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定争议财产性质的作用。虽然公证时争议财产还未购买,但双方已对将要购买并供双方组建的家庭使用的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个明确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就是要固定这种约定。所以,就证明约定内容或者说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来说,此公证证明并未违背客观真实原则,是应当采信的。这个公证证明实际上是约定财产制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三、事实上确有不规范的问题,即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财产当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并加以公证。这里既有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也有风俗习惯的影响的问题。在我国不少地方和不少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在登记之后,婚礼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其虽不规范,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意在排除夫妻共同所有,确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是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涵的。所以,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争议的摩托车是属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属原告一方个人所有,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解决,不必绕第十七、十八条来解决。
离婚秘笈
一、夫妻感情问题
技巧一:感情问题,诉状上要多讲“理”,法庭上要多动“情”,加深法官直观印象,反复强调也不为过。律师对此一般不做陈述。
技巧二:原告方如确无直接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从其他角度入手。因为《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判决离婚的情形还有五种。
二、财产分割问题
技巧三:诉状中不要多提财产。无理无据的主张财产,结果就是:多缴了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毫无意义。相反,即便已经掌握的财产,也要少提,开庭时再主张,再补缴诉讼费。
技巧四: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的存款等财产,要与法院协商,要求先调查后,再送达,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三、子女抚养问题
技巧五:如果要争取抚养权,就要多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比对方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包括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环境,住房条件等均可以。
技巧六:如果抚养权问题可能涉及到与对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必要时,可以适当让步。因为待判决后,仍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讼,而财产问题一般处理过的财产法院不再受理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更多秘笈请与 律鼎邦德法务机构面谈)
[案情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将该车与被告婚前所送彩礼相折抵,留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