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取证咨询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离婚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借种”所生孩子谁来抚养
[案情介绍]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结果]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成都离婚律师取证咨询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离婚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 “借种”所生孩子谁来抚养
遗产继承纠纷在生活中不少见,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根据司法实践具体可分为夫妻间的继承纠纷、兄弟姐妹间的继承纠纷等,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关键。
法律咨询:我和我爱人离婚,并写下协议,无财产纠纷和无债务纠纷!
现在我爱人想撕毁协议,要求分割财产,并要分割我母亲给我留下的遗产,这部分遗产是我母亲留给我和我弟弟的,一直没分割,我爱人现在起诉我,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和要求分割我母亲的遗产,我怎么办,我现在想放弃继承,可以吗,如果我放弃了继承,她是不是就分不到钱了。请帮着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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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收集证据,准备积极应诉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原告王某诉称,
一、被告处罚认定事实不成立:原告无嫖娼事实,第一、原告对孙某的招嫖行为事前不知,当晚,因喝酒过量,孙某只告知到酒店住宿休息,并未告知到酒店嫖宿。第二、孙某将卖淫小姐两名联系领到酒店房间,原告发现后及时责令卖淫小姐退出房间,未发生任何性交易行为。第三、孙某将预付的两个卖淫小姐费用800元,因未性交易,还退回400元。第四、两个卖淫小姐的证实及指认不成立。其一、公安机关并未现场抓获,抓获时已经时隔约60天;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其二、作为专门从事卖淫的小姐,每天都在大量的接待嫖娼人员,对每次的嫖娼行为及人员,除非如工作般作笔记,否则不可能明确指认原告就是嫖娼人员;其三、原告与卖淫小姐同处酒店房间,时间就是短短的几分钟,并且,当时属于深夜,房间的灯光较昏暗;其四,原告及孙某与两卖淫小姐素不相识,本次短暂见面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之后也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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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见面根本不可能留下任何记忆,据以证实嫖娼行为及指认原告及孙某不真实。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十日的决定是错误,应当撤销。第一、原告嫖娼行为不成立,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第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缺乏前置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具备嫖娼行为才适用行政处罚,予以拘留或罚款。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指控嫖娼行为不成立。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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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 “借种”所生孩子谁来抚养
[案情介绍]
张某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某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某家里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某同时把刘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某常年在外,刘某有了外遇,张某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案情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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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某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某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某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刘某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相关法规]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借种”所生孩子谁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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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在经人介绍与离异女田霞(化名)相识后,于同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张强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0年2月5日,孩子在车祸中死亡,由于望子心切,张强便于2000年8月3日与同在异地打工的先顺(化名)签订了一份“配种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张强委托先顺代自己为妻子“配种”,并要求先顺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晚,张强不顾田霞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哨”,让先顺强行与田霞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0月,张强在发现田霞怀孕后,安排田霞回家待产。2001年3月,田霞顺利生下一女孩,由于张强不满田霞生育女孩,加之田霞不愿按张强要求向先顺索取赔偿,于是张强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反将田霞撵出家门。田霞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张、先二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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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中小孩的抚养费承担问题,研讨中我们产生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孩的抚养费应由先顺和田霞共同承担。小孩系先顺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之后生育的孩子,田霞是小孩的亲生母亲,自然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先顺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在小孩已由田某抚养的情况下,如田某抚养小孩有困难,可以以小孩的监护人的名义,索要小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种观点:小孩的抚养费由先顺、田霞、张强共同承担。张强在第一个儿子车祸死亡后,本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和田霞生育第二胎,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张强却置六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先顺为妻田霞“配种”,并签订了《配种协议》,协议当晚,张强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风”,让先顺强行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侵犯了田霞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国家对妇女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纵观全案,张强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张强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田霞因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田霞怀孕后,经十月怀胎,将小孩分娩,而没有将小孩打掉,所以田霞也有过错,又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自然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于先顺当然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理由同前,略)。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小孩一经出生,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同等对待,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的,这是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孩子有什么错?正是嗷嗷待哺的时候,但却得不到应有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成都离婚律师取证咨询 其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显然,本案中的小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得到我们的保护,应给予孩子足够的抚养费。再说,抚养小孩是一种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把他抚育成材,就更不容易,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二种处理意见,从根本上保证了抚育小孩所应配备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有利于打击这种荒唐的故意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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