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调查取证咨询 法律对婚外情生子是如何处理的 不合理的增加抚养费请求能得到支特吗
女青年刘某某在珠海打工,一次回老家休息在走亲访友的过程中,偶遇某乡镇中学教师郑某某,刘某某见郑某某温文尔雅,一副学者模样,便产生了无限的遐想,后来,当得知郑某某想离开乡镇到大城市去发展时,刘某某以可以帮助郑某某实现愿望为由,对郑某某发起主动进攻,要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并可以将郑某某带到珠海发展。法律对婚外情生子是如何处理的?
1993年春节后,郑某某与刘某某一同赴珠海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郑某某已发现刘某某性格上的一些严重缺陷,多次表示只能作为普通朋友来往,不能作为恋人来往,但刘某某坚决不同意。鉴于刘某某死心踏地要与郑某某结婚,双方遂于1995年3月草率成婚。婚后,双方经常吵闹,郑某某觉得非常痛苦,自1996年10月起,郑某某就避开了刘某某,双方一直无任何来往,1997年1月,郑某某因患贤结石病住院手术,刘某某不仅不诚心照料郑某某,反而还动手打郑某某,致使郑某某非常冷心,郑出院后,返校继续任教,遂提出与刘离婚,然而,在离婚的过程中,刘某某以她身怀有孕为由,要求郑某某撤诉,再给她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郑某某希望刘某某能够改变自己的个性,哪知,刘某某一方面声称要改变自己,另方面却变本加厉,拖走了所有的日常用品,使郑某某的生活陷于绝境,尔后离家出走,致使双方的感情无法弥合,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双方未有来往,1997年9月,刘某某生下一女孩,后来就以此为筹码,到珠海市妇联、到郑某某所在公司到处告郑某某不尽家庭责任,给郑某某造成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同学、同事及许许多多不明真相的人误解郑某某,以为他是一个对妻子和孩子不负责任的人,然而,有谁知道他内心的苦衷甚至耻辱?郑某某只有忍受着痛苦,泪水往肚里流。1999年3月,万分痛苦的郑某某,痛定思痛,决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于是委托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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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过程】
我接受郑的委托后,郑某某一直对我说刘某某一向不守妇道,为人瞒不讲理,双方婚前就很合不来,婚后也没有培养及产生什么感情,对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他的很怀疑,郑还坦言,刘一直是在利用他,对他并没有什么真情实感,这次离婚她又要敲诈他二十万元,没有二十万,婚是坚决不离的!二十万,这是一个天文数字,郑不仅没能力,而且感到奇耻大辱,因为意味着他要背负终身债务去扶养妻子与别人所生的孩子!
但是,怀疑毕竟不是事实,我极力主张郑某某去做亲子鉴定,然而,刘某某却借故不愿做鉴定,我告诉郑某某:要顺利离婚,且不被敲诈,亲子鉴定必须得做,如果这孩子是你的,你理应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如果孩子不是你的,你可不负任何责任。
经过大量的艰难细致的工作,刘某某廹于无奈,不得不领着孩子与郑某某一块去做亲子鉴定,经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鉴定,孩子与郑某某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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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悬在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刘某某的一切要求不予支持,至此,这起已经三波五折的罕见的离婚案从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告的父亲王林林(化名)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5月15日结婚,2014年10月19日原告出生。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林林多次要求被告在离婚协议签订,均未果。2016年9月16日,王林林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同年12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由王林林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2018年4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不合理的增加抚养费请求能得到支特吗?
成都离婚律师郑元果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郑律师到法院查阅了王林林与被告离婚的案卷,到成都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了被告李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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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过程】
庭审中,郑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应判决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2016年王林林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双方都争着要抚养原告。当时本案原告王云(化名)尚不满两周岁,按规定应由被告李某抚养。法院出于对王林林的照顾,把王云判归王林林抚养。王林林争到了儿子的抚养权,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那么王林林应尽相应的义务。
二、被告是成都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工,本期合同期为三年(2015年到1028年),四川成都律鼎邦德法律服务机构 工资级别为初级,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去年,法院判决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已远超过20%比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显属不合理,不应支持。
三、原告的请求缺乏证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林林称被告每月工资有8000元以上,举不出任何证据。
2018年8月23日,成都某人民法院作出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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