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400-885-9110
    15882222007

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如何分担债务 夫嗜赌拒养家 妻携女诉离婚-律鼎头条-律鼎邦德法律机构-法律咨询【400 885 9110】离婚取证|车辆寻找|车辆诉讼|婚姻诉讼|典当变现|成都法律诉讼

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如何分担债务 夫嗜赌拒养家 妻携女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1-01-17 09:35:05人气:1366

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如何分担债务 夫嗜赌拒养家 妻携女诉离婚
 
一、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即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抚养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照顾方少分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离婚债务如何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享有,只是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确定由谁负责。因此,夫妻双方或法院判决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后,不能将离婚债务已经分割,由另一方对债务负责作为反对债权人请求偿还债权的理由。
 
二、夫妻离婚如何分担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成都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嗜赌拒养家 妻携女诉离婚
 
[案情介绍]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丈夫嗜好赌博严重不负家庭责任而导致离婚的案件。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两人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刘某经常外出打牌赌博,彻夜不归,刘某从未照顾及过女儿的起居,在经济上也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向某忍让了许多,一切家庭责任均压在向某一个人身上。原告向某多次与被告刘某沟通,希望他能幡然悔悟,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但刘某不为所动依然是我行我素。
 
2005年11月,被告刘某只身到广东打工,原告向某为了挽回这个家庭,于2006年7月携孩子也到了广东,与被告刘某一起生活了4个月,期间被告刘某依然嗜赌成性,原告向某屡次劝说,可苦心得到的却是一阵打骂,原告实在无法再容忍丈夫对家庭、对自己、对孩子的严重不负责,同年12月携小孩离开了被告,自此双方断绝联系至今,现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2010年1月20日,原告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
 
[案情分析]
 
庭审中,刘某表示,妻子在法庭上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表示希望妻子能再给他一次机会,无奈妻子向某对其早已死了心。由于意识到自己的不负责,在向某坚持离婚的前提下,被告刘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争夺婚生女的抚养权上起了争议,向某认为自女儿出生以来,刘某对女儿不闻不问,以至于现在女孩都还不认识自己的亲生父亲,像他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适合抚养女儿,不利用女儿的健康成长。刘某及其家人坚持要求抚养小孩:“称老刘家的苗就得由咱老刘家来养”。
 
[案情结果]
 
由于,双方分歧比较大,办案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向某和被告刘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小孩由被告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向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定于每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刘某仍然不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向某有权变更小孩抚养权。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相关法规]
 
离婚的定义:“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时已经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结婚时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是房屋产证是在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是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的。
 
3、结婚登记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注意:不能有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情况注意购买前不能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
 
4、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结婚时尚有贷款未还清,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如果发生离婚情况,物权不发生变动,但是会发生债权争议,婚后还贷和对应的增值则属于夫妻财产。如果没有用夫妻财产偿还,则属于例外,例如:仍然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或者由该方父母负责偿还。
 
5、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7、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结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证据搜集法律机构 如果在加名字时登记了各方所占份额,离婚时按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在加名字时没有写明所占份额,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了孩子、离婚后抚养子女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等因素进行分割。例如:男方的房产结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结婚时间五年以上、生育了子女,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那么在离婚时,女方就会得到45%到50%的产权份额(或价值)。现实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的情况特别多,在这里就不详细叙述了,当面咨询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时会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解答。
 
8、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离婚,一般情况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有明确约定共同共有,那么就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9、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但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的出资则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物权部分原则上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当然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案外人利益。
 
10、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法院在分割时,照顾出资多的一方,具体情况会具体酌定。这个情况法院也会考虑比例是否悬殊等因素。
 
11、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夫妻财产约定除外,在这里说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合法有效的。事实上夫妻财产约定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协议,很容易导致无效。
 
12、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法院会照顾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一方,具体照顾比例,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会当面提供。
 
1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了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等因素进行分割,因为涉及的情况特别多,在这里就不详细叙述了。当面咨询时律鼎邦德离婚律师 法务咨询主任律师会针对具体情况说明。
 
1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仅限房产,不包括汽车),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得45%到50%的份额(或价值)。
 
四川律鼎邦德法律机构|离婚律师【400 885 9110】证据搜集|婚姻律师取证咨询|法律诉讼咨询|婚姻律师调查取证|经济纠纷诉讼|离婚律师调查取证上诉咨询
 
15、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离婚分割时,适当照顾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
 
16、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和子女名下,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从司法理论上讲,子女应该占50%,夫妻各占25%,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子女占30%到40%,夫妻双方各占35%到30%,理论依据是子女没有实际出资。
 
17、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8、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比例差距大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会考虑出资比例因素分割,当然也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出资一方的父母生活特别困难。
 
19、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夫妻财产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经过了一段时间双方又形成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产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法院可以根据一方请求判决另一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注意:夫妻财产约定是无任何前提和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效力。
 
20、由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房产时,对半分割是原则。

推荐资讯

咨询热线

400-885-9110